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修订后的刑法对
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立法者期望改变原来刑法中流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的状态但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
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
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
构成要件不明确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
,
匕如寻衅滋
事罪条文中的
“
随意
’
‘
强拿硬要
”
的等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
确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相关修改但是
“
情节严
重
’、
“
情节恶劣
”
等客观方面入罪标准仍不明确
。
另外
,
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表述上与侵犯公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
立法上的不明确
、
不具体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混
乱的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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