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诸多
非司法因素的影响外,根本的还是刑事立法的问题。如
果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的重合性、交叉性与行为情
节恶劣、严重的模糊性、主观因素认定的困难叠加在一
起,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的混乱甚至是无奈。
为什么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从主观因素到客观情节,
存在如此多的司法困境,深深的源于寻衅滋事罪立法的
不够完善以及操作性的缺失。司法者本身只是执法者,
不是立法者,司法认定中的困境、混乱乃至尴尬是由立法
造成的,司法者自己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刑法的司
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或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还得从刑事立法方面着手。也就是说,适时
修订刑法。”
笔者之所以认为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判
决体现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趋势,其主要原因
是公安机关对方舟子等人的轻微伤的司法鉴定直接决定
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正是因为理论上并不承认故意伤害
罪未遂的情况,加之仅以轻微伤的认定对被害人处以行
政处罚又难平众口,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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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了判决实乃既无理论支撑又无立法保障的情况
下,做出司法上无奈的选择。这种无奈选择的解决,促使
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
观念更加民主化,构建和谐的、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
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
、
财产犯的客观方面多有重合和交又
,
导致司法买践中争议案件不断
。
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入手
,
阐述对寻衅滋
事罪存在问题的完善
。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争议案件问题完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
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
、
占用
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虽然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文
将进行叙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