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者对于上述罪名存在交叉包容的处理意见不统一
,
有的学
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一罪处罚
。
他们认为
构成其他罪的情况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罪本身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情节恶
劣
”。
有的学者认为
,
这种存在交叉和重合的情况应当以其他罪名定
罪
。
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做
,
有利于刑法打击寻衅滋事类犯罪
,
同时也充
分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
。
本文认为
,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
犯罪的同时也伤害到了其他公民身体造成其他公民重伤或者死亡的
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胺照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
寻
衅滋事罪同聚众斗殴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
,
立法者只将聚众
斗殴罪规定了转化犯
,
即行为人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了其他公民的重
伤或者死亡以及财产受到损失时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
罪
、
抢劫罪等定罪处罚
。
所以